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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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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52 年 5 月 21 日 制定89條
53年7月9日行政院令指定台灣省為本法實施區域
中華民國 52 年 7 月 3 日公布1.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89 條
中華民國 53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八月一行政院令以臺灣省為本法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56 年 7 月 18 日 修正第5條
56年10月4日行政院令本法施行區域台灣省改為台灣地區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月四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本法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56 年 8 月 1 日公布2.總統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4 年 1 月 17 日 修正第2, 65, 66, 68, 69條
增訂第4之1, 44之1, 65之1, 69之1, 74之1, 74之2, 74之3, 77之1條
中華民國 64 年 1 月 28 日公布3.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3792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5、66、68、69 條;並增訂第 4-1、44-1、65-1、69-1、74-1~74-3、7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20 日 修正第2, 3, 15, 36, 45, 64條
中華民國 69 年 7 月 4 日公布4.總統修正公布第 2、3、15、36、45、6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17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8 日公布5.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253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4 日 修正第57條
增訂第54之1, 56之1, 57之1條
91年11月25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5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3080號令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並增訂第 54-1、56-1、5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10051760號令發布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46, 47條
98年2月12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81號令修正公布第 46、47 條條文;實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80005095號令發布第 46 條及第 47 條溯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6條
99年7月5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5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實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794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26, 78, 80條
100年3月7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6、78、80 條條文;實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8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000110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三月八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2, 15, 89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6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5、8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增訂第46之1至46之3條
刪除第47條
修正第46, 71條
111年3月31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8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4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6、71 條條文;增訂第 46-1~46-3 條條文;刪除第 47 條條文;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0910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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