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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廣總督張鳴岐為摘除西關河南獨立旗燈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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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
宣統三年九月八日
1911年10月29日于廣東省城
发布机关:大清兩廣總督 張鳴岐
兩廣總督張鳴岐示諭盡法懲辦獨立舉動保廣東省城治安告示

本晚西關河南,紛豎獨立旗燈,顯有匪徒主謀,希圖擾亂人心。

良民誤受煽惑,無知愚蠢可矜,本應立予判辦,載恐玉石俱焚。

用特先行示諭,准其悔過自新,所有居民商店,立即擲去旗燈。

倘仍不知悔悟,有意抗拒不遵,甚或聚眾滋擾,則是冥頑不靈,

惟有嚴加剿辦,彼時良莠難分。各有身家性命,務宣一律懍遵。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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