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3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38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一)來電第一點所述情形,甲之繼承開始如在臺灣光復之後,其入贅乙家之子及出嫁丙家之女,對於甲之遺產均有繼承權。
(二)來電第二點所述情形,甲之獨子或其三子之一雖從妻姓,對於甲之遺產仍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三)來電第三點所述情形,妻之遺產妾之子無繼承權,妾之遺產妻之子無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