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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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95號解釋→ |
被害人之親屬於驗屍場上撕毀官員衣服或係一時情急非分別查明確有妨害公務撕毀衣服之故意證據不得論罪
某甲被毆斃命某丁在刑律並民事法上如果均無何項責任縣知事或檢察官遽以免辦重罪為詞欺罔恐喝使交財物且於使交財物時即有為人所有意思者固得按照詐財罪處斷否則民法上若應擔負責任則其便宜處分類似調處僅係程序不合尚難論以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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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之親屬於驗屍場上撕毀官員衣服或係一時情急非分別查明確有妨害公務撕毀衣服之故意證據不得論罪
某甲被毆斃命某丁在刑律並民事法上如果均無何項責任縣知事或檢察官遽以免辦重罪為詞欺罔恐喝使交財物且於使交財物時即有為人所有意思者固得按照詐財罪處斷否則民法上若應擔負責任則其便宜處分類似調處僅係程序不合尚難論以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