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職業訓練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職業訓練金條例 職業訓練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72 年 11 月 22 日 制定44條
中華民國 72 年 12 月 5 日公布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6687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30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6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4 日 修正第3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400號令修正公布第 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第3, 8, 10, 13, 20, 31, 34, 39, 43, 44條
增訂第4之1, 31之1, 31之2, 38之1, 39之1, 39之2條
刪除第21至23, 42條
第31條之1、第31條之2、第39條之1及第39條之2,自公布後1年施行
修正第6章章名
刪除第3章第5節節名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10、13、20、31、34、39、43、44 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增訂第 4-1、31-1、31-2、38-1、39-1、39-2 條條文;刪除第 21~23、42 條條文及第五節節名;除第 31-1、31-2、39-1、39-2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61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