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88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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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民田共地七百二十三頃五十八畝八分七釐零,額徵折色銀二千一百二十一兩五錢三分一釐零。

《人丁》共七千四百丁,額徵均徭銀四千四百七十七兩六錢五分四釐零。

商稅酒課匠價共銀四十七兩四分二釐;額外加徵工費銀一十五兩三錢一分八釐零。以上地丁,共徵折色銀二萬一千二百一十八兩七錢二分三釐零。

起解司、道、府共銀一萬八千六百七十八兩五分九釐零。

留支驛站官俸役食,共銀二千五百四十兩六錢六分四釐零。

蒲縣

官民田地一千九百九十三頃二畝六分,實徵夏秋糧一萬一千九百九十八石四斗九升七合零。俱折色坐價不等,並絲絹、馬草共派銀一萬一千二百七兩八錢三分五釐零。

夏稅折色麥一千二百二十五石五斗七升五合零。坐價不等並絲絹共派銀八百三十一兩六錢八釐零。

秋糧折色一萬七百七十二石九斗二升二合零,坐價不等並馬草共派銀一萬三百七十六兩二錢二分二釐五毫零。

馬草二萬一千五百四十四束九分。每束徵銀八分。並加徵共派銀一千九百二十三兩七錢二分二釐

屯糧軍種八百二十五石七斗三升四合零,每石徵銀八錢;《民佃》二百九十石五斗四升,每石徵銀五錢,共銀八百五兩八錢五分七釐七毫零。

站銀四百六十兩二分九釐六毫零。

《班匠》銀七兩二錢八分二釐九毫零。

審定均徭銀二千二十七兩一錢六分七釐六毫零。

《銀差》銀六百二十兩六錢一分五毫零。

《力差》銀九百一兩八錢。

綱銀、四百四十四兩七錢五分四釐七毫零。鹽鈔銀、六十兩二釐四毫

國初原額各色共地、一千九百九十三頃二畝六

分,共徵糧一萬一千九百九十八石四斗九升七合零。除蠲免荒地外,

實在民田平坡二則,共地五百六十六頃四十一畝九分五釐,額徵折色銀四千一百二十三兩四錢六分八釐零。

順治十七年起、至康熙三年止,開墾過民田並更名下地二十頃三十七畝,額徵折色銀六十一兩八錢七分四釐零。

《人丁》共一千一百二十一丁,徵《均徭》銀一千七百九十八兩一分五釐零。

商稅酒課匠價共銀三十兩四錢九分七釐,額外加徵工費銀五兩六錢四分三釐零。以上地丁,共徵折色銀六千一十九兩四錢九分九釐零,尚少經費不敷銀內,除去不敷裁扣銀九十八兩四錢外,仍該經費不敷銀三百七十八兩九錢五釐零。

起解司、道、府共銀五千一百一兩八錢二分八釐零,尚少「經費不敷」 銀內除去不敷,裁扣銀九十八兩四錢。

留支官俸役食等銀一千二百九十六兩五錢七分六釐。內缺額不敷銀三百七十八兩九錢五釐零,實留支銀九百一十七兩六錢七分一釐零。

汾州衛歸併本縣屯田並節年開墾共地二百八十五頃一十六畝三分七釐零,額徵折色銀三百八十三兩六錢八分零。

《屯丁》共一百一十二丁,共徵《徭》銀二十四兩六錢三分九釐零。

「未墾荒地」 、一千四百六頃二十三畝六分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