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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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大功」 ,姪與兄弟為之降,至大功,今還相為期,故須言「報」 也。

《傳》曰: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何以期也?為其無祭 主故也。

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此亦從服輕,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無主,故次之。言「為」者,亦如為夫之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 也。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

妾為女君。

妾事女君,使與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與夫敵體,妾不得體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適妻,故妾稱適妻為「女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

「女君」,君適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

婦為舅姑。

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婦,故婦文在後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問之》者,本是路人,與子牉合,則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問也。云「從服也」者,答辭。既得體其子為親,故重服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

男女皆是。《檀弓》云:「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故二母為之,亦如己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據女在室與出嫁,與二母相為服,同期與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義服情輕,同婦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報之」者,二母與子本是路人,為配二父,而有母名,為之服期,故二母報子還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報,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體,又引同己子,不得言報,至此本疏,故言報也。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

二妾為其子,應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

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君一體,唯為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妾子同也。」傳嫌二妾承尊應降,今不降,故發問。答云「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者,諸侯絕旁期,為眾子無服。大夫降一等,為眾子大功。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賤,皆不得體君,君不厭妾,故自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女子子為祖父母。

《章首》已言「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據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謂十五許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猶不降。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知經「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無嫁文,故云似在室。云「傳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則有敢」者,敢謂出嫁降旁親,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雖嫁而不敢降祖,故云傳似已嫁也。經、傳互言之,欲見在室出嫁同不降。

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 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

「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為者,凡六命夫,六命婦。此言大夫之子為此六命夫、六命婦服期不降之事。其中雖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餘並是應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親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為作大夫與己尊同,故不降還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適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雖降至大功,為無祭主,哀憐之,不忍降還服期也。

《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 之為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 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 報也,言其餘皆報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 敢降也。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 矣。

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眾人,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唯據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為不降命婦?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已出降大功,其適士者,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