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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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者,《雷氏》云:「為父後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無服,故汎著其尊親之號,以別於族人也。」

宗子孤為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親則月算如邦 人。

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則族人不為殤服服之也。不孤,謂父有廢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為殤,長殤、中殤、大功衰、下殤、小功衰,皆如殤服而三月,謂與宗子絕屬者也。親,謂在五屬之內算數也。月數如邦人者,與宗子有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期。長殤大功衰九月;中殤大功衰七月;下殤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長殤、中殤,大功衰五月。下殤,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殤與絕屬者同。其緦麻之親者,成人及殤,皆與絕屬者同,

改葬緦。

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者也。「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服緦」者,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必服緦」者,親見尸柩,不可以無服,緦三月而除之。云「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者也」者,鄭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謂若遭水潦漂蕩之等,墳墓崩壞,將亡失尸柩,故須別處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者,直言棺物毀敗而改設,不言衣服,則所設者唯此棺如葬時也。云「其奠如大斂」者,案《既夕》記朝廟至廟中更設遷祖奠。云如大斂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處,所設之奠,亦如大斂之奠。士用肫三鼎,則大夫以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者,即設奠之禮,朝廟是也。又朝廟載柩之時,士用輁軸,大夫已上用輴,不用蜃車,飾以帷㡛,則此從墓之墓,亦與朝廟同可知,故云禮宜同也。云「服緦」者,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知者,若更言餘服,無妨更及齊衰已下。今直言緦之輕服,明知唯據極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為君,以不得體君差輕故也。不言女子子婦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諸侯為天子,諸侯在畿外差遠,改葬不來,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緦」者,親見尸「柩,不可以無服」者,君親死已多時,哀殺已久,可以無服。但親見君父尸柩,暫時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緦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謂葬時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時,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鄭言三等,舉痛極者而言。父為長子,子為母,亦與此同也。

《童子》唯當室緦。

「童子」,未冠之稱也。當室者為父後,承家事者為家主,與族人為禮。於有親者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

《傳》曰:「不當室,則無緦服也。」

記自云「唯當室緦」自然,不當室則無緦服。而傳言之者,案《曲禮》云:「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但是孤子皆不純,以采,《曲禮》言之者,嫌當室與不當室異,故言之。此傳恐不當室與當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為私兄弟如邦人。

嫌厭降之也。「私兄弟」,目其族親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謂士之女為大夫妻,與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諸侯之女為天王后者,父卒,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妾》言「凡」者,總天子已下至士,故凡以該之也。

大夫弔於命婦,錫衰;命婦弔於大夫,亦錫衰。

弔於命婦,命婦死也。弔於大夫,大夫死也。《小記》曰:「諸侯弔,必皮弁錫衰。」《服問》曰:「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云「弔於命婦,命婦死也」者,鄭恐以記云「大夫弔命婦」者,以為大夫死,其妻受弔於命婦,故云命婦死也。知不弔命婦為命婦夫死者,以其記人作文,宜先弔大夫身,然後弔其婦,故以命婦死弔其夫解之也。引《小記》者,以記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記》也。言「諸侯弔必皮弁」者,言諸侯不言君,謂諸侯因朝弔異國之臣,著皮弁錫衰,雖成服後亦不弁絰也。引《服問》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與命婦相弔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喪所亦服之。云「當事則弁絰」者,謂當大小斂及殯皆弁絰也。云「大夫相為亦然」者,一與君為卿大夫同,為其妻降於大功,出則否。引之者,證大夫與命婦相弔服錫衰同也。

《傳》曰:「錫者何也?麻之有錫者也。錫者,十五升抽其半, 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

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錫者不治其縷,哀在內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也。君及卿大夫弔士,唯當事皮弁錫衰而已。士之相弔,則如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