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2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穀梁傳》:「築,禮也,于外非禮也。築之為禮,何也?主王姬 者必自公門出,於廟則已尊,於寢則」已卑,為之築節 矣。築之外,變之正也。築之外,變之為正,何也?仇讎之 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

「親迎。服祭服者,重婚姻也。公時有桓之喪,

其不言齊侯之來逆,何也?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也。」 《胡傳》:「築之於外,得變之正乎?曰:不正,有三年之喪。天 王於義不當使之主,有不戴天之讎。莊公於義不可 為之主,築之於外之為宜,不若辭而弗主之為正也。 是以君子貴端本焉。」或曰:「天王有命,固不可辭。使單 伯逆於京」師,上得尊周之義,為之築館於外,下未失 居喪之禮,奚為不可?曰:以常禮言之可也。今莊公有 父之讎,方居苫塊,此禮之大變也,而為之主婚,是廢 人倫,滅天理矣。《春秋》於此事一書再書又再書者,其 義以復讎為重,故雖築館於外,不以為得禮也。

莊公十有一年

《春秋》冬,王姬歸於齊。

胡傳:「按周制,王姬嫁於諸侯,車服不繫其夫,下王后 一等,禮亦隆矣。《春秋》之義,尊君抑臣,其書『王姬下嫁』, 曷為與列國之女同辭而不異乎?曰『陽倡而陰和,夫 先而婦從,天理也。述天理訓後世,則雖以王姬之貴, 其當執婦道,與公侯大夫、士庶人之女何以異哉?故 舜為匹夫,妻帝二女,而其《書》曰『嬪於虞西周』』」,「王姬嫁」 於齊侯,亦執婦道,成肅雍之德,其《詩》曰:「曷不肅雍,王 姬之車。」自秦而後,尢欲尊君抑臣為治而不得其道, 至謂列侯尚公主,使男事女,夫屈於婦,逆陰陽之位。 故王陽條奏世務,指此為失。而長樂王回亦以其弊, 至父母不敢畜其子,舅姑不敢畜其婦。原其意,雖欲 尊君抑臣為治,而使人倫悖於上,風俗壞於下,又豈 所以為治也?其流至此,然後知《春秋》書「王姬侯女」,同 詞而不異,垂訓之義大矣。

大全汪氏曰:後世公主出嫁無王姬,執婦道之風,莫不庸奴。其夫雖尚主者,極有才名,而勢屈於崇貴,吞悲茹氣,無所逃訴。故晉人有「無事取官府」之說,至六朝其失尤甚。江斆尚臨海公主,《讓婚表》有云:「制勒甚於僕隸。」則其敝可知矣。《春秋》書王姬之歸,與《詩》相表裏,實萬世之法也。

莊公十有九年

《春秋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

《公羊傳》:「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 從。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諸 侯不再娶。」

莊公二十有二年

《春秋》「冬,公如齊納幣。」

公不使卿而親納幣,非禮也。母喪未再期而圖昏,二《傳》不見譏。《左氏》又無《傳》,失禮明故。

《公羊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親納幣,非禮 也。」

納幣即納徵。納徵者曰「主人受幣,士受儷皮」是也。《禮》言納徵,《春秋》言「納幣」者,《春秋》質也。凡婚禮皆用鴈,取其知時候。唯納徵用元纁束帛儷皮,元纁取其順天地也。儷皮者,鹿皮,所以重古也。

《穀梁傳》:「納幣,大夫之事也。禮有納采。」

采擇女之德性也。其禮用鴈為贄者,取順陰陽往來。

有問名。

問女名而卜之,知吉凶也。其禮如納采。

有《納徵》,

《徵》,成也。納幣以成婚。

有告期:

告迎期。

四者備而後娶,禮也。

釋曰:《士昏禮》下達之後,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此傳不云納吉者,直舉四者足以譏公,故略納吉不言之。或以為諸侯與士禮異者,非也。

公之親納幣,非禮也,故譏之。

「《納幣》非禮」,是譏喪娶。

《胡傳》:「高傒來議結昏,娶讎人女,大惡也。娶者其為吉, 下主乎己,上主乎宗廟,以為有人之心者,宜於此焉 變矣。公親如齊納幣,則不待貶也。」

莊公二十有三年

《春秋》,「公及齊侯遇于穀,十有二尸。甲寅,公會齊侯盟 于扈。」

《胡傳》程氏曰:「遇於穀、盟於扈,皆為要結姻好也。《傳》稱 『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不娶』,則非禮矣。 然天子、諸侯十五而冠者,以娶必先冠,而國不可久 無儲貳,欲人君早有繼體,故因以為節也。鰥者,老而 無妻之稱。舜方三十未娶,而師錫、帝堯已曰『有鰥在 下矣,妻帝之二女,則不告於父母。以為告則不得娶』」, 而廢人之大倫,堯亦不告而妻焉,其欲及時而無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