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5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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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受命於王「以眡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糾百官之 戒具。」

王昭禹曰:「前期有戒,既戒,供具有糾焉,所以約其緩散 。」 鄭康成曰:「糾謂校錄所當供之牲物 。」 鄭鍔曰:「小宗伯而下,專主祭祀之事,又設祭祀官,親受王命,以視祭祀,何耶?」 蓋人君為神民之主,禮重於祭,苟祭不親,非所以事神。此所眡之祭祀,乃王所當躬臨者也。王偶有故,不獲躬親,必命有司攝事,故特設祭僕之職,使掌察眡之事,受命而臨觀之,又以言而警戒之,有不戒不具者皆得而糾舉之,則祭事益嚴,無以異於王之躬親矣 。劉執中曰:「王之於祭祀也,冢宰振其綱,宗伯正其職,六官之屬各祗其事,先期警戒,擇賢執事,十日涖牲,齋戒滌濯,可謂盡其誠敬,備乎禮文矣。而具備之初王不可得以躬眡之也。」 乃設祭僕之職,專受王命以眡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糾百官之戒具。是代王躬眡於其事也。

既祭,帥群有司而反命,以「王命勞之,誅其不敬者。」

鄭鍔曰:「祭畢則帥群有司而反命,乃以王命勞其勤者而誅其不敬者,則群有司知所懲勸矣 。」 王氏曰:「肆師誅其慢,慢謂不肅也。祭祀誅其不敬,則非不肅之謂也。」

凡祭祀,王之所不與,則賜之禽。都家亦如之。

黃氏曰:「祭,王之所不與者。山川在畿內,地遠,王不行;公卿百辟之有功德於民者,秩卑,王不行。然皆國之命祀,故賜之禽。都家祭祀皆命於國,王不親祭,各使其主者祭之 。」 王昭禹曰:「賜之禽,亦以出於王命故也。」

凡祭祀致福者,展而受之。

鄭鍔曰:「諸臣之祭,致胙於王,謂之致福,必受而膳之。然胙自外來,將以奉王,詎可輕焉?必度而省之,知其非可疑,然後致膳。先儒謂展其牲之體數,大牢則牛左肩九個,少牢則羊左肩七個之類,則所展者曷止此。觀晉申生歸胙,而驪姬毒以獻,其事有不可不防者,展而受之之意,豈止於體數而已哉 ?《易氏》曰:『凡祭祀受胙,謂之受福』。」 言神錫之福,而君受之也。都宗人、家宗人,與國之祭祀有司皆致其福於王。祭,僕則展而受之,膳人則受而膳之,則祭祀之誠至矣。

《御僕》,「大祭祀,相盥而登。」

鄭鍔曰:「祭祀以匕登牲體於俎,王盥手乃登之。」 王氏曰:「王盥而登,御僕相之 。」 王昭禹曰:「『相盥,非沃也,若《儀禮》所謂奉盤授巾』是也。」

隸僕《祭祀修寢》。

劉氏曰:「修讀為滌。祭祀則齊,齊則大滌五寢,使之涓潔,不犯禁也 。」 愚案:注疏引《爾雅》有東西廂曰廟,無曰寢。必須寢者,祭在廟,薦在寢也。《月令》:「凡新物,先薦寢廟。」 不知寢廟修除於守祧,自屬禮官。今掌之隸僕,廁於僕從之後,必非寢廟之寢。

司兵祭祀,授舞者兵。

鄭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屬 。」 賈氏曰:「《祭統》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 》』。」 李嘉會曰:不令樂官、舞師等掌之,而掌於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司戈盾》,「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鄭康成曰:「亦頒之也 。」 王昭禹曰:「『旅賁氏執戈盾,夾王車而趨』。此言祭祀受旅賁殳者,蓋執戈盾而趨者,謂軍旅會同之時也。若祭祀則執殳而已。」 鄭鍔曰:「祭祀之時,王親出郊,故嚴其守衛之備。旅賁當執殳王族,故士當執戈盾,隨其所當執而授之以物也。」

《司弓矢》:「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

鄭康成曰:「射牲,示親殺也。殺牲,非尊者所親,惟射為可。」《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薛平仲曰:「『祭之日,王袒牽牲,子姓答之,卿大夫從之,樂工奏《韶夏》,封人從而歌舞之,及詔於庭而麗於碑,卿大夫割而毛,王執割刀以封焉,大宰、大僕贊其事,封人共其水槀,牛人共其互與盆簝』。《語》曰:『郊禘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則此之凡祭祀者,豈特郊禘哉 ?鄭鍔曰:「或謂六弓八矢俱掌於此,則事至而必共。」又於射牲椹質,別言其所共者,蓋天子之弓,王弧也。若射牲亦用王弧,非所以為事神之禮。何以言之?以田獵射禽觀之,自左膘而射,達於右腢為上;殺射左脾,達於右。為下殺,中《腸胞》而死,遲則不以充庖。況射牲以享宗廟,備王射之禮,非用九十弓以示威之射也。則所共弓矢,宜不必以王弧可知。茲所以別言「至澤中」之射,則將祭於澤宮,而射澤與祭之人,試弓習武,故射椹質。椹質至堅,非強弓不足以中,則所共之弓矢,宜不同乎射鳥獸之類。

《大馭》:「掌馭玉路以祀,及犯軷。」王自左馭馭下祝登受 轡,犯軷,遂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