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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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人自違誤者,止坐本人。」

成化十一年,定「軍官罪調」之例。嚴「守衛點閘,及准清 軍賞罰,《編造冊單》」之制。

按明《會典》,凡犯罪問調。成化十一年令指揮以下,都 指揮以上宿娼,俱調別衛帶俸差操。犯奸盜和買樂 婦娶有夫之妻同。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成 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 又按《會典》,凡清軍賞罰。成化十一年題准,凡清軍以 十分為率,能清三分以上,不枉平民者,御史及兩司 官,兵部奏請、陞擢府州縣官,量加俸級。不及數併枉 人者,御史從都察院考察兩司官兵部參奏。府州縣 行吏部黜責 凡編造冊單。十一年題准、各處清軍 御史,及兵部委官,督各衛所,將原管旗軍,不分見在 逃故、備開充軍改調來歷,并節次補役姓名每布政 司、每直隸府攢造一處各一樣二本送部、一本存留 備照。一本送御史查對。如稱某衛充軍而某衛冊內 無本軍名伍者,解部定奪。或發附近衛所收操。以後 遇發到清勾文冊,只將前冊查對清理。 又令各處 清軍御史,將兵部發去各衛所造報旗軍文冊對查 軍民二冊,以防欺隱。其冊府州縣各謄一本備照 成化十二年定內外官軍諸制。又「僉軍防守薊州關 堡。」

按《明會典》:「成化十二年令:輪操官軍,有違限一箇月 之上者參問。其撥補逃故等項,違兩箇月之上者,解 人連坐。若軍士一班不到者,罰班六箇月。軍兩班、官 一班不到者,發居庸、密雲、山海關,罰班六箇月。軍三 班、官兩班不到者,發大同、宣府邊衛,罰班一年。官三 班不到者,發邊衛,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 俱先送法司問罪,畢日免其納鈔杖斷,送回兵部發 遣。自首者,止問越關等罪,照例補操罰班,免發邊衛。 若見操在逃一次至三次應罰操者,比前例遞減一 等。前項自首,及該班不到,并承批管解捏故軍職,俱 不必參奏,徑自送問。 成化十二年題准,凡在京存 恤等官,及在外清軍御史,督同委官,每年十月終,查 有官旗不行鈐束撫恤軍士,致令在逃者,量其多寡, 扣算參究拏問。若軍人畏懼差操,自行逃躲者,並以 軍政條例問究。 又按《會典》,凡常朝門禁。成化十二 年奏准,每日長安左右門初開,先放常朝及見辭等 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有攙 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守衛官具奏治罪

凡守衛軍器。成化十二年、令皇城守門內臣督令

各該管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 人檢察。其城外紅鋪并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槊架整 齊,以時執把,俱不許散漫怠玩,違者許點城官并兵 部查問。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成化十二年題准: 凡挨無名籍軍士同隸一府者,備造通知小冊,各州 縣互相挨查解補,不許虛應故事,亦不許妄將平民 擾害 《凡禁止妄勾》十二年題准、凡軍丁解衛,即查 缺收伍住勾。如有名貫不同,轉解本處清軍御史查 審定奪,不許隨批帶回。如果本軍正餘不缺,照例發 回聽繼。其原批開係查理者,仍聽查勘定奪不許濫 收。若捏故將軍士發回隨復勾擾聽清軍御史究問。

凡開伍免勾。十二年題准、凡垛集軍、有陞官者、其

貼戶停勾,聽繼遠年無勾軍,審究得實,行該衛查勘, 不必起解戶丁, 凡改編調衛。十二年題准:凡清出 雲貴夷人,該解遼東等邊衛,并千里之外者,及事故 官員人等遺下親屬,寄住年遠,願補充無勾軍役者, 俱免起解,編發本處邊衛,行移原衛開豁。若是士民 坐勾,該解腹裡衛所,照舊起解。如有捏故避遠投近 者,並聽拏問,仍解原衛著伍。 凡附近寄操成化十 二年題准,「凡清出雲廣、福建極邊衛分,遠年無勾軍 士,或自首,或被人首者,行查原衛,果無名籍,發附近 食糧寄操。若來歷明白,仍解原衛。」 凡清查寄籍十 二年題准、調衛戶下餘丁寄籍有司者,若遠調二三 千里之外,後調衛所,正餘不缺,聽留一丁於有司種 辦糧差,其餘悉收原衛所操守。如後調衛所缺人行 原衛餘丁內取解,不許於原籍勾憂。其調衛在千里 之內者,餘丁照例回營

按《大政紀》:成化十二年八月,薊州等處總兵右都督 馮宗等奏言,「薊州沿邊關堡官軍,舊額二萬九千八 百餘人,今逃者已逾三千,無可調補。乞行法司問撥 謫戍囚徒,量充三百百人,及雲南、兩廣逃避軍役者, 潛住境內,容招集收用。且喜峰口、羅文峪、黃崖口、劉 家口、石門子、一片石、桃林口等關,俱係通寇要路,官」 軍防守不周,欲遷所屬軍衛有司舍餘民壯,編伍教 練,遇冬協守,春深放免。事下兵部,言:「謫戍囚徒,宜行 令法司區處,就近收附。遠方逃伍軍丁,例已禁止。曩 者巡撫都御史閻本嘗奏允,四方軍民人等,願投軍 自效者,聽令收役。宜移文宗等會議,如例舉行。其餘 民壯,俟邊有急,斟酌選用。」從之。

成化十三年,定《軍官考選例》。又准收役衛所軍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