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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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十一年,定《奇功賞格》,增設貴州防守。又准內外 巡捕官軍諸制,充發逃軍,改調京軍,及開豁軍伍,攢 造軍冊諸例。

按《明會典》:「凡賞格」:「諸司職掌」,凡奉特旨賞賜軍官,須 憑來文開寫姓名、職事、衛所欽賞銀鈔、段疋等項數 目,審對明白,具本引奏給賞。凡軍功賞賜之等有三: 曰加賞、曰給賞、曰量賞。俱查照功次,移文禮部照例 施行。其軍前激賞勘合銀牌,遇有奏討,臨時請旨關 給。 凡給賞,「陝西三邊都指揮每員銀五兩、綵段一 表裡,指揮,每員銀三兩,綵段一表裡;千、百戶、鎮撫,每 員銀二兩,絹二疋,旗軍、舍餘、總小甲人等,每名銀二 兩,布二疋。大同、宣府與陝西三邊同。遼東都指揮,每 員銀二兩,綵段一表裡,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二 疋;千百戶、鎮撫,每員絹布各二疋,旗軍、舍餘人等,每 名絹二疋。」雲南都指揮,每員鈔一千貫,「綵段三表裡; 指揮,每員鈔八百貫,綵段二表裡。千戶衛鎮撫,每員 鈔六百貫,綵段一表裡。百戶所鎮撫,每員鈔五百貫, 絹三疋;旗軍舍餘,每名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四川 指揮,每員鈔六百貫,綵段一表裡;千戶每員鈔五百 貫,絹三疋;旗軍每名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湖廣都 指揮,每員鈔八百貫,綵」段二表裡;指揮,每員鈔六百 貫,綵段一表裡;千戶衛鎮撫,每員鈔六百貫,絹三疋; 百戶所鎮撫,每員鈔五百貫,絹二疋;旗軍人等,每名 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廣東、貴州與湖廣同。 凡加 賞,各照地方則例,于正賞外仍加一倍。 凡量賞,陝 西三邊,應得銀兩、綵段表裡者,減去綵段表裡,加絹 二疋;應得銀「兩絹布者,減去絹布。」大同、「宣府,都指揮 每員銀三兩,綵段一表裡,指揮每員銀二兩、絹一疋; 千百戶等官,每員銀一兩,絹一疋;旗軍人等每名銀 一兩、布一疋。」「遼東都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二疋; 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一疋;千百戶等官,每員絹 二疋;旗軍舍餘人等,每名絹布各一疋。雲南指揮每 員鈔七百貫,綵段一表裡;千戶衛鎮撫,每員鈔五百 貫,絹三疋;百戶所鎮撫,每員鈔四百貫,絹二疋;旗軍 舍餘人等,每名鈔二百貫、布一疋。四川應得鈔貫綵 段絹布者,減去鈔貫。湖廣、廣東、貴州與四川同。文職 按察使照都指揮例,知府及土官知府、宣慰、宣撫照 指揮例,同知、通判、知州、推官、知縣及土官、千戶、安撫 長官,照千戶例;經歷、知事、檢校、縣丞、主簿、教諭、訓導、 典史、巡檢、大使等官,照百戶例」;掾史、省祭官、義官、陰 陽生、醫生、千夫長、百夫長、吏舍、老人總小甲、民壯、民 款、土舍、達軍、黎兵人等,照旗軍例。嘉靖十一年題准: 京營官軍調征邊鎮,如有樹立奇功,不論官旗人等, 每名先賞銀五兩,「布二疋。」 又按《會典》:「貴州防守。嘉 靖十一年奏准,金爐山第二層設立哨堡,將清平衛 中左所屯種千百戶三員,正軍餘丁共一百五十名, 摘撥住守。」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嘉靖十一年議 准,通州張家灣一路錦衣衛,每季擇委的當謹慎官 校,緝捕盜賊奸細妖言,及機密重情,不許干預詞訟, 囑托公「事,及比較打卯,用強奪功。違者,聽該地方撫 按巡倉等官,指實參奏拏問。若緝獲賊犯,即便拏送 分守或州衛官處,鞫審明白,解送該衛施行。」 又題 准:巡捕官軍,五日換班,于宣武門外操演。有倒死馬 匹者,先于太僕寺領馬。其該追椿頭銀兩,候年終追 完,送太僕寺。 又題准:巡捕官軍,每二員名共給雨 帽氈衫一副,上班披帶巡邏,下班交付接班之人。 《凡在京巡捕》,十一年議准:「今後不分應捕不應捕人 員,果係兇惡強盜,聚至百人以上,有能臨陣擒斬,登 時捉獲三名以上,為首者准陞一級。其非應捕人員, 果能三月以裡緝獲真犯三名者,為首量陞一級,不 賞為從。併不及數,與緝獲妖言賊人者,每名賞銀五 兩,至十名而止,同獲均分。拏賊已陞後有功次,止照 前給賞。每陞不過十名,給賞不拘名數,巡捕把總等 官仍照舊例給賞。若係平時緝捕強盜,數雖不多,曾 經殺傷人及拒捕并劫財,每賊名下分有贓物,估值 銀三兩者,每名賞銀五兩,贓多照前分數遞加至五 十兩而止。其所得贓」物不及者,照前分數遞減至二 兩而止。若係拏獲積年劇賊者,不分贓物多寡,仍賞 銀十兩,買奪占為己功,希求陞賞者,不拘應捕與不 應捕人員,俱不准給賞。其地方失事,各該應捕官員, 即要從實呈報,兵部及提督官該城御史附記,責限 緝捕。限外不獲,該管地方委官把總,該城兵馬,錦衣 衛西司房委官一次二次記過三次、聽提督官并巡 視御史參奏。本部按簿查明、奏請提問。 又議准、巡 捕官軍人等但有拏獲強盜、先送提督官處審係贓 仗明白、方許送部、轉送法司收問。若所獲本係竊盜、 妄作強盜、希圖報功。查發得出、從重究治 凡各府 州縣巡捕。嘉靖十一年、添設真定府巡捕同知一員。

又按《會典》:凡優給軍職病故,嘉靖十一年議准:軍

職,子孫優給。若父祖犯該充軍,及犯該雜犯死罪問 發,立功年限未滿而死者,俱與半俸。其餘全俸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