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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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議准:在外軍民戶籍不明解查者,本司揭查軍冊, 行南京尸部于後湖查民冊備抄類行原籍,以憑開 豁。

嘉靖十六年定在外衛所軍政舍人小旗陞級、令雲 南以附近操軍選練防守。又選補團營操備軍。其勾 解告補在逃者、審驗分操及收補起解諸例

按《明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嘉靖十六年, 令都察院轉行各處巡按御史,置立格眼文簿,用印 鈐記,發各都司掌印官收掌。遇大小軍職問擬罪名, 逐起登記,年終類報撫按查考。候考選之期,呈送鎮 巡會考。若立功三次,奏請降一級。未及三次,查果改 過有實跡,方許舉用。其南、北南隸衛所,付該管兵備」 收掌。兩京法司,每年終問過軍職,開送兵部,各查照 紀錄施行。 凡東廠理刑。嘉靖十六年,令東廠理刑 陞級官,只照常帶俸。 又按《會典》,凡報捷,嘉靖十六 年議准,一百十名顆以上,係舍人小旗者,俱照例陞 試。所鎮撫,係總旗以上,各止擬陞一級。 又按《會典》, 雲南防守,嘉靖十六年題准省城并附近衛「所操軍, 揀選精壯者二千名,分為二路,每路一千名,令總兵 委官訓練,於原擬地方往來巡邏。如遇寇賊礦徒竊 發,即時撲滅。若征勦叛逆,照依邊功陞賞,口糧馬草 照常給發。器械每年量給官錢修整,守巡兵備時加 閱視。」 凡邊臣職守,嘉靖十六年議准,今後經過河 西,公差人員,不許擅騎塘馬,及私用操夫。各該守備 把總等官,敢有私意奉承,致誤軍情者,并聽撫按官 從重究治。 凡選補,嘉靖十六年議准:「今後送驗軍 士,務要審實正身。其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年力精 壯者,俱送團營操備。如二十以下、五十以上,精力果 憊者,方許驗入三大營老家。」各該衛所官旗,敢有故 縱,冒名代替,蒙蔽送驗者、審究得實。驗軍主事、從重 參究。又令在京七十八衛所舊七十七衛所新增奠靖所「勾解告 補軍丁,及在逃自首軍,惟蕃牧所、牧馬所,該所徑收 著役,餘七十六衛所,俱送驗軍主事審驗。」長陵等八 衛,專護陵寢,騰驤等四衛,專養御馬監,四衛營及二 十四外馬房馬匹。奠靖所專守本所城垣,犧牲所專 養祭祀犧牲外,其餘驗係精壯者,俱分送十二營操 練, 凡收補軍士。十六年,議准各該軍衛有司衙門, 凡官下舍餘、軍下餘丁,如果戶族眾多,不係應襲聽 繼之人,或民閒空丁,寄籍空戶、不係逃犯聽解軍戶 人數內,有情願投充軍伍者,給撥空閒屯田佃種,責 令辦納子粒。務使軍屯領種適均,不致冒濫。事完之 日,造冊奏繳。 凡起解軍丁,十六年題准、凡應解軍 士責差的當人役,起解各衛所地方,先赴彼處清軍 巡按衙門掛號,然後投衛。該衛查有號印,方許收役。 其各該府州縣,亦必查有號印,方許掣批。其清軍御 史巡歷去處,仍將各衛解到新軍「比對」字號查照。如 或逃數多,量行罰治。若係隸解兵部者,徑自赴部投 文,轉發各衛所,不必掛號,以致煩擾。

嘉靖十七年、嚴操軍脫班之例。改掣洪坪堡官軍防 守竹谿。又令清軍置簿查考。

按明《會典》,凡輪操。十七年議准,各處該班官軍,若全 衛通不赴操,及不到七分以上者,將親管指揮千百 戶官鎖押送營比較。其脫班官軍,查照脫班次數送 問,完日照依轉發關邊,罰班操守。 湖廣防守。嘉靖 十七年議准,竹谿縣鄧家壩地方,界連三省,山林深 密,將洪坪堡官軍掣改防守,其洪坪堡鄉兵,照舊把 截。 又按《會典》,凡清理軍伍,十七年題准各處清軍 御史,行所屬問刑衙門,凡有問發充軍者,仍行充發 衛所。并都司知會,各立文簿一扇,將解到軍犯隨即 對錄,行衛所食糧,與額設軍士一體差遣。按季將見 在并逃故數目,申報清軍御史查考。有逃者即行原 籍挨拏,務獲照例問罪。

嘉靖十八年,令軍官審實功次陞賞。又定分隸江西 防守頂補王府校尉,及以狼兵隸武靖,募新兵戍大 同五堡。

按《明會典》:「凡軍官部功,嘉靖十八年題准,領軍部下 斬首功次」,務要審實千、把總的確職銜,及各官領軍 數目、地方斬首功次年月日時,各查明白,造冊送部, 議擬陞賞。不許將守備以上官員冒報領軍功次,及 將千、把總部下功次重復開報,或各處不及數,混開 一處報功。 又按《會典》:「江西防守,嘉靖十八年題准, 廣」信、鉛山守禦千戶所人馬及永豐縣民兵,分隸饒 州兵備道,聽其兼制,時加操演,以禦礦賊。 又按《會 典》,凡郡王府校尉,嘉靖十八年議准,各府軍校故絕 逃亡無從勾解者,聽將見在軍校真正子孫補當,不 許將民丁無籍之徒濫收頂補。

按《大政紀》:「嘉靖十有八年二月,兵部侍郎蔡經復平 斷藤峽諸盜。翁萬達、田汝成乃獻議于經,編保甲,立 營堡,設督備,清狼田,處款兵,榷商稅,以安輯新民。復 謂岑邦佐治武靖州不職,兵眾離散,宜改州為千戶 所,以三縣狼兵隸之。經納其議,條奏行之。冬十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