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止香港"樂施會"中國分部通過互聯網在我高校招聘"大學生志願者"的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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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止香港「樂施會」中國分部通過互聯網在我高校招聘「大學生志願者」的緊急通知
2010年2月4日
發布機關:中共教育部黨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教育(高校)工委、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黨委:

  據有關部門掌握,2005年以來香港「樂施會」中國分部一直與境內部分「維權」組織合作開展「大學生志願者」培訓項目。近期,該機構決定採取「互聯網群發」方式,將招聘信息直接發布到境內各高校指導中心,鼓勵院校教師推薦人員,再由其篩選出「合適人選」安排到各大城市有合作關係的「維權」機構實習。實習期為2010年3-6月。

  香港「樂施會」屬於竭力向我內地滲透的非政府組織,且其負責人是反對派骨幹。鑑於我教育系統特別是高校的特殊性,要斷絕與起任何來往,不與其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各地教育部門和高校要統一思想,提高警惕,認識到香港「樂施會」招聘我「大學生志願者」的用心不善,切實做好防範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香港「樂施會」在我高校招聘「大學生志願者」的監控,特別是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我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及校園網招聘信息版面的管理。高校廣播電視、校報校刊、板報牆報和校園網等不得刊載任何與所謂培訓項目有關的信息。

  二、要求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及各院(系)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所謂培訓項目推薦人員。如發現師生已參與所謂培訓項目,要立即採取妥善措施加以勸阻,並做好教育引導工作。

  三、規範學生社團活動審批程序,堅決防止香港「樂施會」及其合作機構以資助、贊助等形式,在校內宣傳造勢。加強對畢業生就業實習的組織管理,認真做好就業指導服務,進一步加大對特殊群體畢業生的就業幫扶力度,防止畢業生到所謂「維權」機構「實習」。

  各地和高校在開展工作時,既要旗幟鮮明、態度堅決,又要內緊外訟、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別有用心的人的藉機炒作。凡涉及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和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黨組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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