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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党组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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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党组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
中办发〔1983〕54号
1983年7月9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公安部党组《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书记处指出:给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是我们党和政府依靠人民把他们由坏人改造成好人的结果。善始善终地完成这项历史性任务,意义重大,各地要妥善地作好安排。工作中一定要走群众路线,扎扎实实地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由他们出面去摘。这样,有利于干部和群众相互间的团结,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此项工作望于今年年底前结束。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七月九日

(此件发县、团级)


公安部党组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

中央书记处:

在中央一九七九年一月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中发[1979]5号文件)之前,全国共有地富反坏分子六百一十四万余名,经过贯彻执行中央这一决定,到一九八二年底,四类分子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摘了帽子。遗留下来尚未摘帽子的还有地主分子近二万九千名,富农分子一万四千余名。反革命分子一万六千余名,坏分子二万一千余名,共八万余名,其中:南方的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河南、浙江、广西八个省、自治区共有五万八千余名,占百分之七十二;除西藏外的其他二十个省、市、自治区还有二万二千余名,只占百分之二十八。

据调查,现有八万余名四类分子所以没有摘帽子,大体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本人或子女有一般违法行为,部分群众有意见;二是有些地方当时要留点反面教员;三是长期外流,没有参加评议;四是本人对戴帽提出申诉,需要复查。近两三年,这部分四类分子,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约占百分之七八十;表现不太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约占百分之二三十,主要是小偷小摸、小量倒卖、参加赌博和迷信活动等;真正有犯罪活动的,一九八二年全国统计,只占百分之零点二六。

根据宪法、刑法和中央一九七九年五号文件精神,经我们与一些省、市公安厅、局的同志研究后,建议对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公民权。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未触犯刑律的,可与其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一样对待,依靠群众进行帮助教育。

对本人申诉错戴四类分子帽子的,公安机关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属错戴的应予纠正。

对长期外流的四类分子,确属投亲靠友或从事正当劳动的,给予摘掉帽子。

对下落确实不明或已经出国、出境的,可在档案材料中注明情况,存档备查。

各地应当按照已有规定手续,摘掉现有四类分子的帽子,把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好。今后,应根据宪法精神,依法办事,这部分人如有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论处,不再采用戴帽子的处理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

公安部党组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二日发出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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